圖片來源:陳怡潔。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擬於1月28日、1月29日排審《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立法委員黃捷版本草案因增列聚焦遊蕩犬管理的相關條文而備受關注。

草案修正條文總計16條,最受矚目的是針對動保法第5條,新增:「長期、持續提供遊蕩動物食物或飲水者,視為實際管領之人。並須負擔動保法所規定飼主管領責任。

法條同時明定例外情形,受政府委託執行動物保護工作者,於誘捕、絕育等作業過程中,為建立信任互動關係所進行的餵食行為;以及民眾在主動將遊蕩動物送交收容的過程中,基於維持其基本生理機能而提供必要食物或飲水者,均不受到影響。

黃捷向窩窩記者說明,依照動保法的制度,當民眾發現流浪狗時,原則上應通報政府進行捕捉與收容,而非就地餵食,放任犬隻持續流浪或罹病在外。

然而,長年以來,各地多見民眾持續投入餵食行為,固定餵食地點也吸引犬隻群聚,若未落實絕育,更會持續繁衍,進而對公共安全、經濟活動、生態環境、疫病防治,甚至災害防救造成負面衝擊。

黃捷指出:

核心的爭點就在於長期餵食者是否為動保法定義的「飼主」?若民眾因此出現生命財產損害,餵食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2025年10月23日判決的一起案件為例,一名民眾因遭兩隻遊蕩犬追逐,於騎乘機車時失控摔倒,造成多處骨折與擦挫傷,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此對長期餵食犬隻的民眾提起「過失傷害」公訴。

判決指出,雖查證被告確實有餵食行為,其住處外亦聚集十餘隻犬隻,且未以牽繩繫束或設置狗籠、柵欄加以隔離,但被告僅承認其中部分犬隻為其飼養。法院認為,尚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所承認飼養犬隻以外的流浪犬亦屬其所有,因此被告不負擔防止這些犬隻危害他人的責任;再加上告訴人無法確切指認肇事犬隻,最終判決被告無罪。

黃捷表示,現行動保法第3條雖將「飼主」定義為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但對於「實際管領」的構成要件並未明確規範,導致實務上法院在處理傷亡案件時多採取保守認定,除非能證明行為人「長期餵養且可進出私領域」,否則往往難以認定其具有飼主身分

就事實論之,於公有地或私領域長期定點餵食,其產生的社區風險與生態威脅並無二致。

黃捷表示,期盼透過此次修法,釐清「飼主」的法律定義,並強化餵食行為與管領責任之間的連結。

議案關係文書則指出,增列該條文的目的在於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野生動物保育,並藉此強化餵食者的飼主責任,以履行寵物登記、絕育及日常照顧等管領責任。

 

 

動保人士黃泰山1月16日以「民進黨立委殘殺流浪貓狗2.0」抨擊該立法草案,他表示:「流浪貓狗在外流浪,難免會發生事故。很多狀況,是機車撞到、或閃避浪貓狗而摔車,造成民眾傷亡。」擔憂若法案通過,餵食的「愛媽愛爸」會因此官司纏身,批評此舉是「把責任歸給不忍心的餵食者」、卻不追究棄養者;同時,因同為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張雅琳提案「衝突熱區」禁餵食,黃泰山呼籲應「讓民進黨候選人落選。」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理事長李宗宸則表示:「這樣的法條也是增加追究棄養的法律工具。」他說明,餵養、放養和棄養在實務上其實界線並不清晰;舉例而言,若有人未遵行動保法規範植入晶片並長期放養,當犬隻走失,現行法規根本無法認定為棄養並究責;但若將餵食行為與飼主責任連結,便可要求行為人負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此外,該草案亦針對「衝突管理」訂出規範,要求飼主應防止寵物騷擾或傷害野生動物,如因管領不當造成野生動物受傷或死亡,飼主需承擔相應責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也可視情節,逕行沒入該飼主之動物。

李宗宸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第7條已明文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此條文保障了個人或其飼養的寵物、經濟動物免於受到他人飼養動物的侵害,並要求飼主承擔責任;但法律定位為「無主物」的野生動物,僅能透過野保法管理有主觀犯意的「狩獵」行為,長期以來無法受到同等保護:「增列這條是補足了長久以來的法律漏洞,也讓飼主知道不可以再放任寵物咬回各種野生動物,並美化成『報恩』,這才是尊重所有生命的做法。」

法案引發正反意見議論,黃捷表示虛心接納,也強調立法初衷是讓動保法中的「實際管領人」更為明確:「我認為這是動保法立法超過27年所遺留下來的漏洞,而我們的公共安全與生態環境每天都持續面臨威脅,拖越久,問題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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