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陳列查獲之走私鸚鵡蛋。圖片來源:海洋委員會。
記者|陳怡潔 編輯|蘇于寬
我國海巡署偵防分署於去(2025)年查獲史上最大宗鸚鵡蛋走私案件,亦是首次走私出境未遂案件,但因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未針對「走私未遂」訂定罰則,嫌犯皆以不起訴處分。為終結「查得到、罰不到」的困境,海洋委員會於5月4日召開的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中(下稱查緝會報),再次要求將保育類野生動物走私未遂行為納入修法研議方向。
此案主嫌張○鈜、楊○發自國外收購鸚鵡並私設繁殖場,於2024至2025年3月間輸出總計4,512顆活體鸚鵡受精蛋至中國,並涵蓋多種《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所列物種*,非法獲利總計達新臺幣568萬餘元。
*此案中嫌犯走私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一物種包括非洲灰鸚鵡、琉璃金剛鸚鵡;附錄二物種則包括金頭凱克鸚鵡、白鳳頭鸚鵡及黃翼藍帽亞馬遜鸚鵡,總計有受精蛋共570顆。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表示,嫌犯為滿足中國大陸買家對珍稀鸚鵡寵物的市場需求,自泰國、越南等地購買取得受精鸚鵡蛋,並在南投、雲林等地私設繁殖場,再利用馬祖、金門作為轉運中繼站,交由當地漁民以小船出海,於海上交付中國大陸接應船舶,規避正規出口與動物檢疫程序,建構跨國珍稀動物繁殖販售產業鏈。
整起案件輸出的鸚鵡蛋數量龐大,海巡署人員於2024年6月28日及2025年1月22日,分別查獲欲走私出境的鸚鵡鳥蛋1047顆、599顆時,卻因查獲地點未離國境,檢察官僅能依循現行野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或其產製品,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至150萬元罰金。然而,由於走私未遂並不符合「輸入」或「輸出」行為,未構成違法要件,現行法規無從管制。
專案小組於金門機場查獲欲非法輸出之鸚鵡蛋。圖片來源: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專案小組於海上平台查獲以保溫袋裝放、欲非法輸出的鸚鵡蛋。圖片來源: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直至2025年3月5日,主嫌張○鈜再次夾帶600顆受精鸚鵡蛋出境至越南河內,意圖轉運至中國,才於河內機場遭越南海關查獲;連江地檢署後續也函請法務部啟動國際司法互助程序。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向窩窩記者表示,此案為海巡署首次查獲走私未遂案件,過往多以查獲走私入境案件為主。
海域安全處強調,由本案可見,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制仍有不完備之處,即便證據明確指向嫌犯從事走私行為,卻因尚未踏出國境,而無法處以刑事責任:「目前的目標是將這部分納入刑事處罰。」
事實上,海委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於2025年12月查緝會報第70次會議中,便指出現行法治漏洞若不補強,將嚴重打擊第一線查緝人員的士氣,呼籲農業部儘速修改野保法,增訂走私野生動物未遂犯刑責;同時,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大陸委員會也應一併檢視《入出國及移民法》,將民眾「偷渡未遂」納入處罰範圍,以強化嚇阻效。
今年5月4日的查緝會報第71次會議,再次決議將野保法修法納入重點管制。海域安全處也透露,目前已確認「走私保育類野生動物未遂犯」納入刑事處罰;至於走私一般類野生動物是否比照納入刑責,仍有待進一步評估與討論。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也證實,未來「走私未遂」行為將納入刑事處罰,以提升查緝效果。
不過,林保署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自1989年公布施行以來,僅於1994年進行過一次全文修正,其餘多為部分條文修訂。為使法制內容更能回應當前保育現況與社會期待,現正進行通盤檢討與研商,此次修法除涉及查緝執法與行政配套外,也預計涵蓋野生動物與棲地保育、野生動物利用管理與防治,以及野生動物貿易與邊境管理等多個面向。
由於牽涉權責關係人眾多,林保署表示,短期內恐難完成野保法全文修法公告;並指出海洋委員會除為邊境執行機關,同樣也是野保法主管機關之一,亦可自行提出修正條文送行政院審議。
林保署強調,外來種動物若未經評估便被引入,即可能成為入侵事件的起點;無論初期非法輸出入的數量多寡,一旦逸入野外並建立族群,便可能對我國生態安全、經濟發展及公共衛生帶來威脅,呼籲民眾切勿違法攜帶、郵寄或走私野生動物及保育類產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