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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重大動物虐待案件發生,憤怒的群眾總希望能夠重罰施虐者,動物保護法也因此歷經多次修法,提高動物虐待的相關罰則。

動保法一次次修法加重處罰動物虐待,為什麼從不曾以最重2年刑期處罰施虐者?

記者|洪郁婷  編輯|蘇于寬、陳信安  設計|蔡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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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動保法一再修法加重處罰,卻不曾有虐待案件被判以兩年有期徒刑。製圖|窩窩

動物保護法1998年立法時,對動物虐待的處罰只有1至5萬元的罰鍰。2007年首度將「刑罰」納入,「虐待再犯」者處一年有期徒刑。並在2015年零安樂死修法時,虐待動物罰則改為「初犯」最高1年有期徒刑。但隨後發生的僑生虐殺街貓大橘子、海軍虐殺營區犬隻事件,促使2017年動保法再次修法,虐待動物的刑期由1年提高至2年。

動保專欄02 數據圖2015~2021年動物虐待案件判決結果,高達96%的案件刑期皆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定罪率僅7.8%。製表|窩窩

目前動保法對動物虐待致死或重殘,最重可判2年有期徒刑,如果案情重大以「藥物」、「槍械」造成2隻以上的動物重殘、死亡,則可判至5年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都發生在動保法加重處罰後,儘管涉及多隻動物生命,最高也僅判6個月有期徒刑。

動保專欄02 上 02動保法加重虐待動物刑責之修法進程。製表|窩窩

最高可判2年,判決卻在6個月以下?

 窩窩分析2014至2021年共138件動物虐待案,有123件(96%)刑期都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為什麼動保法一再加重虐待動物刑度,但實際判決結果「似乎」未能真正重罰施虐者? 

當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只能依靠證據和邏輯來重建犯罪事實,才能讓法官從案件情節來決定判刑的輕重,導致案件輕判的可能原因有三:

原因一:有待加強的動檢員法律論述力

當動保案件可能涉及刑案時,動檢員必須將移送書、報告書以及現有的證據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指揮調查工作。而動檢員提供的資料是否足夠檢方釐清案情,是影響案件判決的第一個因素。 

資深動檢員阿傑(化名)曾認為,成敗的關鍵在於前面調查證據的累積,他以2015年一起「不當飼養案件」為例。飼主將兩隻流浪犬以鐵鍊拴在一處廢墟,每隔兩三天才給一次吃剩的便當和水,時間長達兩個多月。因為長期飲食條件不佳,加上飼養環境髒亂,兩隻狗狗被發現時非常瘦弱、全身都是寄生蟲,重度營養不良加上寄生蟲造成的貧血,獲救後仍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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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未妥善照顧,使犬隻營養不良、身上布滿寄生蟲。圖片來源:臺北E大動物保護課程

本案依動保法25條虐待動物罪嫌移送地檢署,動檢員提出動物健康報告作為證據,然而飼主聲稱,覺得流浪狗很可憐才會把牠們鍊起來飼養,也提供了食物和飲水,不是故意要傷害動物。

動物雖然受到傷害但飼主非故意,檢察官認為並未違反動保25條——「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做出不起訴處分。本案最後僅能以動保法30條「不當飼養」處以罰鍰。 

動檢員都是獸醫師,叫他們治療或解剖,都比問對問題容易。

阿傑說明,動檢員舉證時往往著重在動物受害的程度,卻忽略了法律論述的重點。就本案而言,動檢員問案重點在於——飼主是否刻意傷害動物。

飼主有沒有想過餵太少,可能會讓狗營養不良?為什麼覺得自己餵的量足夠?是否觀察到狗變得衰弱?多久觀察一次?有沒有想過不要鏈綁,讓狗有機會逃離惡劣環境?若飼主注意到狗狀況不佳,卻未改善照顧動物的方式,放任動物健康惡化。就有機會被認定「故意」虐待,可依動保法25條起訴。

原因二:量刑從輕,非動保案件獨有

對於動保案件判決結果集中在6個月以下的現象,苗栗地方檢查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表示,判決集中在6個月以下,其實並非動保案件獨有。 

對照其他刑度與動保刑案差不多的案件,例如普通傷害罪或酒駕,大部分也都判在6個月內。如果是更重的刑度,例如10年以下、3年以上的縱火罪,也很難判到10年,通常判在3年半左右,剛好比最低刑期高一點。而根據司法院量刑資訊服務平台資料,2016~2017年普通傷害罪最高可判3年,但平均有期徒刑只有4個月。

刑案的被告通常都是初犯,法官會願意給機會改過,不會第一次就重判。以酒駕來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據莊佳瑋的經驗,通常法官第一次會判在6個月以下,大概到了第三次才有機會被判6個月以上。

「同樣的案件即使換個法官來判,基本上都不會差太遠。」為維持司法公信力,類似案件的量刑差異不能太多,莊佳瑋解釋道。

動保專欄02 上 06對照普通傷害罪與故意動物虐待罪,可發現法官平均量刑都在6個月以下,屬於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製圖|窩窩。
動保專欄03 量刑因子每個案件各有其特殊性,法官會綜合評估各項條件來作為判決輕重的依據。資料來源:司法院量刑資訊服務平台

原因三:法官「自由心證」太自由?

很多人聽到「自由心證」就認為法官可以不受拘束,想怎麼判就怎麼判。不過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解釋,「自由心證重點在於賦予法官獨立判斷空間,不受不當干擾。法官在判斷的過程,並不是全然無拘無束,仍然要遵守論理法則跟經驗法則。」

不過法官的個人經驗也可能影響自由心證。臺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解釋,法官不是只辦虐待動物的案子而已,看多了其他案件大奸大惡的人,「他會覺得虐待動物小case啊!殺人才重要,殺人、酒駕才嚴重,虐待一隻狗狗死了又怎樣?」

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吳宗憲也認為,法官本身沒有接觸動物保護的理念或是不那麼重視動物,的確比較有可能會輕判。同樣的證據,動保人認定是「蓄意」傷害動物,但在法官自由心證中則認為還有其他意外的可能性,而故意和過失的認定,更直接影響了量刑的輕重。 

2018年發生在苗栗的叔姪殺狗案為例,一審無罪,二審則改判有罪,兩者之間並沒有新的罪證,或可說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展現。二審法庭重新檢驗證物後,在證人證詞、扣押物品、現場照片和犯人手機裡的照片中,發現屋內遺留的一條綠色尼龍項圈,是被領養的犬隻之一所配戴,從而認定三人確有殺狗的罪行。

重判案件的可能性

找出動保案件輕判的原因,就更有機會讓虐待者負上法律責任,為動物討回公道。

動物案件要重判,必須要證明案件情節更重大、受害的動物更多、手段更兇殘等等。需要更詳盡的證物採集,也需要動檢員更紮實的法律論述以及法官對動物受虐的同理心。

下一篇將討論動物虐待案件的法律限制以及刑期6個月以上的判決因素。

繼續閱讀|從毒打到虐殺04——困難重重,也要依法為動物討公道

 
動態展示|動物虐待減少了嗎?——專題數據報導
解謎遊戲|虐待怪案——收集線索,救出奈何街上的受虐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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