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篇文章,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狗咬人、人毒狗,這些「人犬衝突」常常發生嗎?是真的危機四伏,還是媒體或網友危言聳聽?當衝突不斷發生,我們是不是該去思考,共處於同個空間生存的人與狗,為什麼非得這樣彼此傷害?
黃先生,在彰化縣經營蘭花種植,騎著機車、沿著彎曲的山路往來運送蘭花,是他每日的例行公事,卻在某天......
黃先生回憶,那次車禍是發生在送花的回程路上。當時他騎著摩托車行經某段山路,附近並無架設路燈,昏暗的路段加深了辨識四週的困難度。在某個轉彎之際,突然一隻狗從路旁的樹叢衝出,閃避不及的他,就這樣連人帶車摔了出去,臉當場撞上路旁的水泥護欄而失去意識,幸虧附近的居民及時發現,協助呼叫救護車,才緊急送醫。雖然幸運撿回一命,臉部卻經過了好幾次的重建手術,直到現在仍能看出明顯的疤痕。
後來推測,釀禍的狗應該是附近住家的放養犬,可能因為追捕其他動物而突然衝出,才會造成這次的意外。問起有沒有試圖要求損害賠償,黃先生釋懷地說:「剛好保險有理賠醫藥費,人也沒事就好了。」但後來,他再也不敢騎車送花,只能改成開車接送。
這樣的事件,其實並非個案,若進一步討論與歸納事件的樣態,則我們必須談談「人犬衝突」。
人犬衝突是什麼?
回到定義,首先我們先來看看,究竟什麼是「人犬衝突」?
目前相關法規中並沒有界定人犬衝突,但若是歸納各縣市動保機關整理的「犬群聚集高風險區域及處理紀錄清冊」中,民眾通報捕捉的類型,我們大概可以將本次企圖探討的人犬衝突界定為:「在公共空間中,人與犬隻產生的各類衝突型態。
我們進一步可以將人犬衝突分為以下幾種型態:
需特別注意,談論到人犬衝突,許多人時常誤解「犬」特指流浪犬,其實不盡然。包含流浪犬、放養家犬、外出家犬,都可能發生人犬衝突,不少車禍案件中肇事主因是未繫牽繩的家犬、放養犬;路上見到狗便,也可能是遛狗時留下的便溺。
而依照各地環境、犬隻族群個性、附近居民對於犬隻的接受程度以及當地流浪犬隻的控制策略有所不同,都可能影響人犬衝突發生的情境。
農委會動保科江文全科長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資訊,可分辨出鄉村和都會地區的人犬衝突類型略有不同,都市地區一般以追人、追車、吠叫、環境污染等類型為主;鄉村地區同樣面臨追人車的問題,另外破壞農作物或畜禽也相當常見。
人犬衝突,真有其事?
新聞報導
看看實際統計數據,聯合報 2013-2017年內人犬衝突相關報導就有271則,其中以「虐狗、毒狗」、「追人、車」與「咬人」為數量前三多的類型。
然而,是否代表這三種衝突類型發生最多?其實並不一定。依新聞報導性質來看,可以發現事件影響較嚴重以及可引起大眾共鳴的報導內容較多,也因此像追車、咬人或虐待動物等直接涉及侵害人或動物見報的機會就較高。
進一步分析「追人、車」的新聞報導,發現除了實際造成受傷、車禍的報導之外,由於當地狗追人車頻繁引起民眾害怕或厭惡、進一步要求政府有所作為的新聞報導數量佔了三成多,即便沒有真的發生意外,犬隻追人車的行為,也成為一種人犬衝突的型態。
而就「虐狗、毒狗」相關新聞報導來看,下毒的案件佔了最大宗,其次則為使用棒棍刀械攻擊犬隻,這兩類都是極可能對犬隻造成重大傷害、甚至死亡的虐待類型。
以年份來看,2013年的報導數量明顯較高,且「環境污染」報導數量相當多,進一步分析報導內容,由於當年狂犬病疫情爆發,政府、民眾與媒體都高度關注疫情,遊蕩犬隻的可能造成狂犬病的散播等相關報導在三個月內就高達30篇,也不乏出現要求政府全面捕捉的聲音。
而2017年雖然報導數量較往年減少許多,但也無法因此推斷人犬衝突的發生逐漸趨緩,實際狀況仍存在許多變因。
司法判例
而以近十年判例來看,2009-2018年間,人犬衝突相關判例共189件。以家犬吠叫、影響安寧佔最大多數,共有100則;其次則為犬隻造成的車禍與毒狗事件。但需特別注意,大部分的判例都是「家犬」與民眾的衝突型態,這是由於流浪犬隻的所有權人相對不明確,即便報案也少有能成案、判決。
人犬車禍中,大宗是放養家犬造成他人跌倒、車禍的案例,判決內容以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過失傷害為主。彰化縣其中一起事件是放養的犬隻造成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因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決。
數據呈現的,或許只是冰山一角
窩窩在粉絲專頁上進行民意調查,請大家選出自己認為「最嚴重的人犬衝突」,並分享自己的經驗與想法,也發現許多人對於人犬衝突其實相當有感,甚至是親身經歷過,才意識到這樣的問題,並期待現況能有所改變。
自2018.01.09-2018.02.08,為期一個月的時間,共有796人參與投票。其中,以「追人、追車、釀成車禍」數量最多,所佔比例達52%。其次則為「對路人吠、半夜叫個不停」和「咬人、咬狗」。
歡迎發表更多想法: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人犬衝突,誰該負責?
「損害賠償的前提是,有人對於『狗攻擊人』這件事有避免的義務,若違反義務,那義務人對就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王毓正副教授如此解釋。
因此,要討論人犬衝突的責任歸屬,首先我們要回過頭來談談「誰有避免的義務」這件事。
當一個人,具備以下條件,法律上就會認為他負有避免事件發生的義務。
- 有避免事件發生的能力。(如能支配犬隻行為,也就有避免攻擊的義務。)
- 對於這件事知情,也就是客觀上有可能避免。(例如政府多次接受民眾通報某地有犬隻攻擊事件,則視為對於攻擊事件知情 。)
但同時也須注意,義務責任範圍有它的極限,若已經積極作為但意外仍發生了,也應視為盡到避免的義務,事件的發生則為不可抗力。如有些犬隻因個性敏感、警戒心高,即便知道牠可能出現攻擊行為,但嘗試了各種捕犬方式仍是捕捉不到,這樣則不能說相關單位沒有盡到義務。
對於行為人,我們則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私人」,以及「政府機關」。
私人
義務違反指的是「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因此並不會以所有權人(飼主)作為要件。換句話說,在討論損害賠償時,無論是否為犬隻的飼主,只要透過舉證確實有管領且可支配犬隻的能力,都有可能構成義務違反的要件。
政府機關
又可以細分為三個層次
- 政府機關登記作為犬隻飼主,例如軍犬、警犬等。
- 在所屬空間內確實有對犬隻進行管理,例如餵食、結紮等。
- 對於公共空間有維持安全的義務。
也就是說,在人犬衝突的案件中,若是犬隻對於他人造成影響(攻擊、追車致車禍等),飼主(只要有管領事實即構成)必須負擔完全損害賠償的責任;而即便不是飼主,只要認定客觀上有避免事件發生的能力,則會伴隨避免的義務,例如餵養的犬隻攻擊行人,被害人只要透過舉證說明餵養人具有餵養且可支配犬隻的事實,則可因此要求損害賠償。
若是人對於動物造成傷害,在《動物保護法》中都已有相關條文可進行規範,透過舉證,便能依法處理。但在一些案例中,由於並非每個地方都有監視器,舉證上的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裁罰上的難度。
人的錯還是狗的錯?揪出兇手真的這麼重要嗎?
「人犬衝突」,乍聽之下,或許像是要抓出兇手,進一步追究責任,但真的有這麼簡單嗎?
我們必須認知到,社會中有愛狗的人,但同樣也有怕狗、不愛狗或是對狗無感的人。對於一般人而言,日常生活中遭遇與犬隻的矛盾,也許真的不是「忍耐一下」就能夠解決的,犬隻的追咬、攻擊與車禍的威脅、環境衛生與防疫上的顧慮,這是每個人都有可能面臨的問題,無關乎愛或不愛狗。
而若站在考量動物福利的立場,犬隻互相追咬、打架或遭遇寒害,或許還勉強能稱作自然淘汰;但當犬隻在街上發生車禍,甚至遭人報復性的虐待、下毒,又有哪個真正喜愛、關心動物的人甘願?
動物保護法已經設立這麼多年了,但犬隻遭下毒的事件,從來沒少過.....
「我曾經在這個7-11門口,看見五隻狗,口吐白沫這樣躺著。這些記憶都藏在我內心很深、很深的地方,我覺得無論時間多長,那個痛苦都無法忘記......」問起這些年碰到的那些毒狗事件,餵養人林小姐語氣中盡是無奈。
每一次人犬衝突的發生,都是伴隨著人或犬的傷亡,還有無數人的哀痛。若要阻止這樣的悲劇,我們就必須正視問題,並且思考解決方法。